“活过今天,熬过明天,顶过后天,或许可以迎来春天。”2月21日下午,在快递员小崔所在的行业交流群内,一名快递小哥如此感慨。
感慨的背后,是当日冲上热搜的一起令人痛心的事件:一位60岁的大伯,倒在了中通快递-SW(02057.HK)宁波分拣中心的岗位上,再也没有醒来。而根据目前公开的视频资料,当时的时间是2月15日凌晨3时50分左右。
【资料图】
图为监控拍摄的分拣中心现场
“各行各业的打工人都不容易。”在和银柿财经交流过程中,快递员小崔还特别提及,行业内不少操作工都是劳务公司派遣的,很少有和转运中心签劳动合同的正式工。
快递行业有大量外包人员从事着高强度劳动。以中通为例,根据其2021财报披露的信息,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23865名雇员,超过57000名外包人员。
而“60岁”这一标签,更是引发对快递行业高龄员工权利保障的担忧。银柿财经在采访中了解到,高龄务工人员可能面临劳动关系不成立等法律问题从而影响工伤认定,但仍可通过多种法律救济手段保障合法权益。
“外包”与否,影响几何?
银柿财经留意到,根据离世员工的家属孙先生出示的宁波市海曙区第二医院门(急)诊病例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既往病史一栏显示“患者平素体健,否认重大疾病史”,死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其出生日期为1962年7月15日,已年满60周岁。
图为该离世员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据媒体报道,孙先生称在赔偿方案上与中通快递发生分歧,未接受中通提出的赔付意外保险金额、额外给丧葬费和人道主义费用,希望能够按照工亡流程处理。
而中通方面回应称,对于网点员工的意外离世深感痛心。目前,警方已经介入处理,其公司会以合法合理为基础,与家属协商相关善后事宜。
为了解事件细节,银柿财经致电浙江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接听人员称并不了解具体情况,截至发稿前该公司尚未就上述问题予以回复。
“分拣中心基本都是夜里上班的。”快递员小崔对银柿财经解释称,以他所在的快递公司为例,晚上发出去的货,一般凌晨开始在分拣中心装,凌晨四五点再到达各地中转场卸,之后各乡镇到中转场拉货回去分拣派送。
小崔坦言,传统快递网络不少采用加盟商模式,加盟商负责末端网络运营,是快递“最后一公里”不可缺少的环节。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条件下的快递员一般属于加盟公司员工,“或者说是私人承包网点老板的工人,这类员工和快递公司就没关系”。
“现在快递公司除了直营店还有很多加盟店,每一个站点都可能构成独立的用工主体。”对此,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文明指出,无论该员工属于中通公司还是其加盟店,都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和责任主体,来保障基本的合法权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意味着即便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例如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等),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60周岁”是道坎?
如果单看员工是否属于外包,影响的只是责任归属,相比之下,“60岁”这个年龄有可能成为认定工伤更主要的障碍之一。
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史学伟告诉银柿财经,认定工伤的前提是要存在劳动关系,而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为自然人是法律上适格的劳动者。
国家现行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而依据劳动合同法,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自然就不再属于“劳动者”,工伤认定也就难以进行。
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似乎成为劳动者权益保障发生变化的一道分水岭,但这并不意味着超过60周岁就一定无法认定工伤。
陈文明告诉银柿财经,最高法曾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做出过相关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同时,陈文明强调,除了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等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况,能否参照上述解释执行,实际上并未在该解释中予以明确。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祝敏表示,针对这一问题,各地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差异。“绝大多数观点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因故未享受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没有办法得到相应社会保障的,仍然可以构成工伤;已在其他单位退休、享受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则认为其无法构成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
即便与快递公司的劳动关系不能成立,也不意味着务工者失去了救济手段。
祝敏指出,即便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由于当事人向快递公司站点提供了劳务,双方仍可构成劳务关系或者由合同形成的其他法律关系。如果发生纠纷,可作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或合同纠纷等情况处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适用劳动法体系,而采用侵权责任体系进行评价和调整。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侵权责任相关的法律依据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