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系列报道 北京互联网法院
——客观机械录制类数字教育内容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会议现场(曹益/摄)
4月18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法官张连勇对外通报八起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例。
法官张连勇 (曹益/摄)
客观机械录制类数字教育内容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在民营教育培训行业中,主讲教师与培训机构之间存在多种合作关系或者模式,合作形成的或者各自自有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也存在多种情形,能否凭网站单方发布的权利声明,确认确认培训机构享有网络课程的著作权?
法官告诉你:在培训机构与授课老师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授课老师与培训机构之间可以通过签订协议对权利归属进行约定。
法官提示你:在现阶段网络课程方兴未艾之时,培训机构、授课老师等各方主体之间应当重视与网络授课相关的权利义务分配,明晰各方主体所涉合同约定的权利归属,并对重要条款予以提示,从而避免因权属不清而产生侵权纠纷。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某教育公司诉黄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官基于以下原因做出了裁判:原告享有涉案课程视频的录像制作者权,有权提起本案的诉讼。涉案课件中的连续画面呈现的系对该些老师讲课过程的再现,系机械录制,缺少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独创性,属于录像制品的范畴。根据原告提交的著作权归属协议、劳动合同书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享有涉案5个课程授课视频的录像制作者权,有权对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北京互联网法院“点亮法治之光”文化墙 (武志俊/摄)
《人民法治》杂志社专访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法官:新时代首都司法改革实践的先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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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武志俊/摄)
【责编:靳昕】